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 91 年 01 月 02 日)
第7條
勞動檢查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其所屬機關選送國內外大學、研究所或 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前項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訓練,得將訓練計畫報經其上 級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審合格後,得補助其所需經 費。

依第一項經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之勞動檢查員,應遵守公務人員進修研究 實習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