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 91 年 01 月 02 日)
第5條
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 下之訓練方式實施:

一、專業檢查訓練。

二、法規研討。

三、檢查新知研討。

四、工作專長研討。

五、檢查專長研討。

六、其他專題或技術研討。

前項第一款專業檢查訓練,分成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 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訓練,各項專業檢查訓練時數 不得低於六十小時。

經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參加前項訓練之勞動檢查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