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檢查程序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39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顯明而易見之場所,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 。

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字體大小、張貼高度及位置應適於勞工能清晰閱讀為原則。

二、為永久張貼:污損時,應即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