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檢查程序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36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 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 (姓名) 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