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檢查程序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36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 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 (姓名) 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