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檢查程序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27-1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指供處理及儲存 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但左列各款設備或機器不包括之:

一、移動式製造設備。

二、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

三、減壓設備。

四、空調設備及以氟氯烷為冷媒之冷凍機器。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 高溫氣體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 置與其附屬過熱器及節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