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檢查程序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2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係指使用異氰酸甲 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 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