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檢查程序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2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工作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勞工履行契約提 供勞務時,由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 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