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檢查程序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20條
勞動檢查證每二年換發一次,勞動檢查員離職時應繳回。勞動檢查證應貼 勞動檢查員之照片,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所屬單位名稱。

二、姓名、職稱及編號。

三、檢查法令依據及檢查範圍。

四、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