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9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 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