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 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