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2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 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 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