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8條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 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職安署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