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
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
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
八百五十元。
三、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
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九百五十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
千八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
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