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7-1條
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 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 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