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5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七百 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