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 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 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 八百五十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