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11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 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 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 千八百五十元。

三、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 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九百五十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 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