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104 年 01 月 30 日)
第9條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人,已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請審查並繳 費者,得免重複繳費。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重新評估或補正資料而進 行審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