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 起算:

一、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之日。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審查合格,取得 審查合格之日。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完成製程 安全重新評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