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訊,如附表一。

二、製程危害控制措施,如附表二。

實施前項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 必要之預防措施,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實施前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

二、勞工參與,如附表三。

三、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四。

四、教育訓練,如附表五。

五、承攬管理,如附表六。

六、啟動前安全檢查,如附表七。

七、機械完整性,如附表八。

八、動火許可,如附表九。

九、變更管理,如附表十。

十、事故調查,如附表十一。

十一、緊急應變,如附表十二。

十二、符合性稽核,如附表十三。

十三、商業機密,如附表十四。

前二項有關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