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 工作場所潛在危害,而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之評估。

本辦法所稱製程修改,指對前條工作場所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 作程序、規模或影響製程設施之變更,包括其製程安全資訊、標準作業程 序或規範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