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 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 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