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9條
新化學物質符合科學研發用途、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者,申請人除使用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外,應另繳交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