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8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

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

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

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 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