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送之評估報告後,得公開化學物質之下列資訊 :

一、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危害分類及標示。

三、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

四、毒理資訊。

五、安全使用資訊。

六、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 訊。

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

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

三、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

四、新化學物質之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