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核准登記之管理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6條
為預防新化學物質嚴重危害工作者健康,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登 記人之核准登記文件、縮短登記有效期間,或依其危害風險,公告限制其 運作方法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