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核准登記之管理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4條
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 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

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二、發現有新用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