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核准登記之管理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3條
新化學物質於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 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與原登記文件不符時,登記人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並繳交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