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核准登記之管理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記:五年。

二、簡易登記:二年。

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簡易登記、少量登記之核准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登記人 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後發給新登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