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 104 年 08 月 19 日)
第12條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製造或輸入 之新化學物質,製造者或輸入者得於該期限內依少量登記類型,繳交評估 報告,申請核准登記,不受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不得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