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9 月 25 日)
第5條
申請人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繳納相關審查費:

一、申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授權予他人使用。

二、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核發、補( 換)發及效期展延。

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

四、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先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