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資格及條件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顧問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置有專任負責人一人。

二、具有從事安全衛生服務實績。

三、具有固定服務處所、組織健全及財務基礎良好。

四、依第三條服務類別,各申請類別分別置顧問人員四人以上,其中三人 應為專職,且不計入第一款之專任負責人。

五、訂有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

六、三年內未曾違反本法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專任負責人之資格及第二款服務實績,如附表一。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任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之法人 或團體負責人。

第一項第五款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6條
具備前條顧問機構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執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各服務處所所在地址之清單。

三、顧問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如附表四)影本。

四、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

五、具結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7條
從事防爆區域劃分或防爆電器之選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 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工業防火防爆技術顧問人員:

一、經國內外電氣防爆相關訓練合格,並領有證照,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且工作達三 年以上。

三、工業安全技師,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國外證照,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8條
從事工業通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 問機構之工業通風技術顧問人員: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畢工業 通風或流體力學相關課程至少三個學分,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工業安全、工礦衛生、冷凍空調、環境工程技師,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

第9條
從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工作達一年以上,且具符合工礦衛生技師資格者 ,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暴 露評估技術顧問人員。

第10條
從事勞工健康臨廠服務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勞 工健康顧問人員: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且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訓練,成績合格之勞 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且工作達五年以上。

第11條
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輔導、驗證或績效提升之工作年數及資 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人員: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管理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經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主任稽核員訓練合格,且工作達五年以上。

二、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三、曾於勞工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擔任一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 位主管,或於政府機關(構)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部門簡任以上主 管等職務達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