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 區分風險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 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 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前項規定對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