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8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 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