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 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雇主應 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雇主辦理前項轉介時,應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與危 害暴露情形及前條之評估結果等資料交予醫師。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