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 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