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 害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應實施危害評估。

雇主使前項之勞工,從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二項 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前二條及前項之母性健康保護,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