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 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 保護:

一、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 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 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