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 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