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 ,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 平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