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評估結果交 付勞工,由勞工提供予婦產科專科醫師;婦產科專科醫師則依勞工個人健 康狀況,參照附表一辦理有關妊娠或分娩後健康危害評估,提供工作適性 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評估及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評估 及建議有疑慮時,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 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