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
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屬第三級管理者,應即採取工作
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
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者,經採取母性
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
兒或嬰兒健康,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可繼續
從事原工作;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
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