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 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 μg/dl 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 μg/dl 以上未達十 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 μg/dl 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