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運作者對於第二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並每年定期更新: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三。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四。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六個月 內報請備查。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十八個月 內報請備查。

第一項之定期更新,應自備查後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