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六 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新增或取消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