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產品監督 (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8條
型式驗證機構辦理前二條之製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現場取樣 ,並攜回測試。但產品有不易攜回者,不在此限:

一、監督地點無測試設備。

二、經現場比對或測試,有不相符情事。

三、其他認有疑義,須再測試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