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產品監督 (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6條
型式驗證機構監督驗證合格產品,應依產品類別,指派適當專業人員於產 品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下列事項。但製程監督之執行地點,以生產 廠場為限:

一、產品實體監督:包括取樣檢驗及查核產品之產銷資料。

二、製程監督:包括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及半成品、 成品之檢測,檢視生產廠場之產製品與原型式驗證合格品,應持續維 持安全規格之一致性。

前項監督,型式驗證機構應製作產品監督紀錄,並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