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依 業務需要,執行產品之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產品購樣、取樣之市場查驗業務,得依本法第五十 二條規定委託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