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不合格品處理 (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21條
受查驗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查驗人員應作成紀錄,送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依法處 理。

前項紀錄,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