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監督: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 ,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查核產銷紀錄完整性及製 造階段產品安全規格一致性。

二、市場查驗: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 ,執行其於經銷、生產、倉儲、勞動、營業之場所或其他場所之產品 檢驗或調查。